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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法定時限是怎樣的?

一、信息公開法定時限是怎樣的?

信息公開法定時限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8條的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該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延長答覆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只有起訴期限的耽誤,沒有起訴期限的中斷。只有在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權對其進行司法審查。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受理時沒有查明,但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已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起訴。

二、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管理體制問題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要在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監督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三、關於建立政府信息發佈協調機制問題

(三)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佈溝通渠道。行政機關擬發佈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要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後方可發佈;溝通協調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佈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佈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四、關於發佈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問題

(五)行政機關在製作政府信息時,要明確該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對於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要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六)行政機關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祕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七)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祕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並刪除涉密內容後,予以公開。

(八)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信息公開的法定時限也是要看具體的範圍的,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變更之日的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公開,如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該在收到申請之日的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答覆,只是延長答覆是選喲經過當地政府的同意的。還有不懂的歡迎向本站提出在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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