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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整治大棚房的規定

整治對象包括三方面:
一是在各類農業園區內佔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違法違規建設非農設施,特別是別墅、商業住宅、休閒度假設施的;
二是在農業大棚內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建房的;
三是建設農業大棚看護房等嚴重超標,甚至違法違規改變性質用途,進行住宅開發的。對第三種情況,主要看其用途。對農民自建自用、並且仍然是用於農業生產的,不納入清理範圍,主要是對面積等予以規範。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三章第338條規定: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範第331條的規定,但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築不宜小於50米。

遼寧整治大棚房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