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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政府信息公開城鄉建設文件是什麼?

網絡信息的發展使得我們足不出户便可知天下事,現在各地政府在網上都有官網,老百姓可以在官網上觀看政府的最新動態和最新發文,參與和了解政府的活動。目前城鄉建設是各地政府部門着重發展的方向,那麼利川市政府信息公開城鄉建設文件是什麼?

利川市政府信息公開城鄉建設文件是什麼?

一、利川市政府信息公開城鄉建設文件是什麼?

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發展基層民主,暢通民主渠道,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協商,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41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辦發〔2016〕3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某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基層羣眾自治和依法協商有機統一,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羣眾自治機制為目標,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拓寬協商範圍和渠道,豐富協商內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羣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

(2)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城鄉社區協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統籌資源力量,不斷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機制建設等。

堅持基層羣眾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羣眾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堅持依法協商。在憲法和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協商,依法確定協商內容、協商主體、協商程序,保證協商活動依法依規進行、協商成果合法有效。

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聽取民意,集中民智,既尊重多數人的意願,也兼顧少數人的訴求。出現議而不決情況時,通過不同層面建立的表決機制進行表決,實現發揚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統一。

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堅持先協商後決策,先協商後實施,公開透明,求同存異,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實效性。

堅持因地制宜。尊重羣眾首創精神,根據不同類型、不同發展水平、不同利益訴求的城鄉社區,積極探索開展形式多樣的協商實踐。

(3)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參與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程序規範、制度健全、成效顯著的城鄉社區協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務

(1)細化協商內容

堅持從村(居)民自治實際出發,將涉及城鄉社區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關乎基層羣眾切身利益的熱點敏感問題等納入協商範疇,合理確定協商內容。主要包括:黨和政府各項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村(社區)落實的具體措施;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村(居)民小組的劃分,村(居)委會辦公服務用房選址及場所基礎設施建設,村(社區)長期建設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等重要工作;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服務羣眾制度等的制定和修改;財務預算決算、資金安排使用、集體收益分配、集體資產處置、集體資源使用處置、環境保護、公益事業興辦、房屋拆遷改造、工程項目招投標等重大事項;困難羣體救助、特殊羣體幫扶等民生保障;社會治安維護、環境衞生清理、道路交通整治等公共治理;與村(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服務;當地村(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聯名提出需要協商的事項,以及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等。

(2)明確協商主體

建立村(社區)工作協商委員會,作為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村(居)民委員會指導下的常設機構,專門負責組織實施村(社區)協商的具體事務。其主任一般應由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或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兼任,其成員組成方式由各村(社區)結合實際確定,可參照“7 X”模式,“7”為七類固定成員(均為兼職),即村(社區)黨組織代表、村(居)民委員會代表、村(居)務監督委員會代表、村(居)民代表、婦女代表、社會組織(轄區單位、物業公司、業委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等)代表、有一定威望的同志(包括轄區內的老黨員、老幹部、“兩代表一委員”、羣團組織負責人等)代表,每類成員推薦產生1人,原則上每三年為一個任期,可連任。“X”即涉及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根據協商事項進行動態調整,人員數量由各村(居)結合實際情況確定,隨協商事項完畢即告結束。

涉及村(社區)公共事務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由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牽頭,組織利益相關方進行協商。對跨村(社區)的重要事項,根據需要由鄉(鎮、街道、開發區)黨委組織開展協商。有條件的村(居)民小組,可根據羣眾意願和實際需要,將協商延伸到村(居)民小組,並確定相應協商主體。對一般性事務的協商,由協商組織者根據本村(社區)户籍和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多少確定,原則上要求利益相關方均有代表參與。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協商事項,應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等進行論證評估。協商還應當重視吸納與雙方利益無關的羣眾代表參與。

(3)規範協商形式

健全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議事規程,完善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把協商的價值取向和規則制度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為城鄉(村)居民開展協商實踐提供指導。完善村(居)民議事會、村(居)民理事會、小區協商、業主協商、村(居)民決策聽證、民主評議等制度,採取黨員議事會、村(居)民議事會、村(居)民理事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議事會、物業聯席會、小區協商、業主協商、樓棟協商、村(居)民決策聽證、民主訪談、民主評議、社情民意懇談會、社區論壇、社區工作坊等形式,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加快城鄉社區信息化建設,通過開闢社情民意網絡徵集等渠道,為城鄉居民搭建更為廣泛的網絡協商平台。

(4)規範協商程序

城鄉社區協商要針對不同協商形式,制定嚴格的協商程序和議事規程。社區協商的一般程序如下:

1、確定提出協商議題。村(社區)民主協商委員會要暢通協商議題收集渠道,通過訪民情問事、替羣眾説事、委員會成員提事等多個渠道徵集協商事項;按協商內容要求篩選協商議題,並確定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

2、做好協商準備工作。協商議題確定後,協商委員會制定具體協商方案,明確協商時間、協商地點、協商形式以及議事規則等內容,並提前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同時向其提供議題材料。村(社區)黨組織認定的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重大協商事項,協商方案需經村(社區)黨組織審核同意,同時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協商委員會人員到場才能召開。

3、組織開展民主協商。根據確定的協商方案,由協商委員會牽頭組織人員開展民主協商、平等議事。議事主要有四個流程:一是由委員會主任或議題召集人説明議題來源、審查情況、具體內容和議事規則;二是由議題提出人對議題進行説明;三是相關人員就議題發表意見,委員會成員就議題和各方意見發言,組織進行協商;四是由參會的各方對協商形成的基本共識進行舉手或投票表決,實行民主集中制,形成協商意見。協商須按規定做好會議記錄。協商無法形成基本共識的,待條件成熟後,可進行二次協商。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應當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跨村(社區)協商的程序,由鄉(鎮、街道、開發區)黨委研究確定。

4、主動公開協商成果。村(社區)工作協商委員會要及時將協商成果向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備案。要通過電話、網絡或書面等多種方式,將協商成果向各利益相關方及時通報。同時,要利用村(居)務公開欄等平台,將協商事項和協商成果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監督。

(5)運用協商成果

建立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和反饋機制。需要村(社區)落實的事項,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實施,落實情況要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村(居)務公開欄,社區刊物,村(社區)QQ羣、微信羣等渠道公開,接受羣眾監督。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的協商事項,協商結果要及時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吸納,並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及職能部門落實的社區協商事項,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及職能部門要認真督促落實,並及時向協商事項利益相關方反饋。對協商過程中持不同意見的羣眾,協商組織者要及時做好解釋説明工作。協商結果違反法律法規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應當依法糾正,並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6)健全協商制度

將城鄉社區協商始終貫徹基層羣眾自治全過程,建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及其管轄的職能部門、自治組織、城鄉居民的溝通協調製度,建立健全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社區協商議事會等議事制度,明確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探索建立公眾參與利益調處、社區社會組織內部治理、駐村(社區)單位共建協商制度。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居民小區,探索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三位一體”的物業服務協調製度,實現各類協商主體有序開展專題協商、定期協商和對口協商。每個村(社區)全年開展協商活動不少於4次,並建立台賬,村(社區)有重大事項、重要工作需要協商時,可隨時進行協商。

(三)工作步驟

(1)試點先行。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底,由都亭街道、東城街道、柏楊壩鎮各選擇2個不同類型的村或社區,開展城鄉社區協商示範點建設,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2)全面推廣。2018年在村(居)“兩委”換屆之前,對全市50%村(居)推廣城鄉社區協商示範點經驗,推行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的城鄉社區協商制度,並結合村(居)換屆選舉,實現村(社區)協商全覆蓋。

(3)規範建設。2019年在實現村(社區)協商全覆蓋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經驗,改進和完善制度,夯實協商工作成效。到2020年底,全面形成協商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程序科學、制度健全、成效顯著的城鄉社區協商新局面。

(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和市直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重大意義,健全村(社區)黨員議事制度,推行“兩代表一委員”聯繫城鄉社區制度,完善在職黨員到社區報到制度,切實將城鄉社區協商與人民團體協商、社會組織協商同規劃、同部署。要結合城鄉社區協商的具體實踐,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實施辦法,提高協商的及時性、針對性、有效性。城鄉村(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協商工作的政治領導、思想引領、組織保障,切實把黨的領導貫穿於城鄉社區協商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充分發揮好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引領城鄉居民和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協商實踐。

(2)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各類協商主體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定期研究協商中的重要問題;建立健全鄉(鎮、街道、開發區)協商與村(社區)協商的聯動機制,推動協商工作深入開展;注重發揮羣團組織和社會工作者的優勢,協助動員和組織居民羣眾參與協商;進一步健全法律顧問制度,開展法律服務促進村級組織依法辦事,確保各項決策和行為正確、合法。各鄉(鎮、街道、開發區)要加強分類指導,針對人口密集、人數較多的村(社區),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村(社區),留守人員較多或地廣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不同特點,專門設計協商方案,確定協商內容,提高協商的針對性、有效性。市民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協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落實,推進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協商民主建設,提高鄉(鎮、街道、開發區)指導村(社區)協商活動的能力和水平。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要加強監督,保障協商依法依規有序開展。

(3)加大保障力度。進一步全面落實基層羣眾自治的政策法規,為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民主實踐提供法律支撐。各鄉(鎮、街道、開發區)要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為城鄉居民開展社區協商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符合規定且受村(居)民委員會委託組織羣眾協商的人員,給予適當誤工補貼,並按照村(居)務公開的要求予以公示,接受羣眾監督。

(4)提高協商能力。組織開展基層幹部和城鄉社區社會工作者專題培訓,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為基本內容,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和法律知識教育,幫助城鄉社區協商組織者和參與協商的幹部羣眾熟練掌握並運用開展社區協商的方法和程序,提高協商的實效性。積極教育和引導廣大城鄉村(居)民樹立正確的、理性的利益訴求表達方式,避免過激的、非理性的和無秩序的參與城鄉社區協商。

(5)及時總結經驗。積極開展城鄉社區協商示範點建設,充分發揮示範引領帶動作用。各鄉(鎮、街道、開發區)要及時總結經驗和做法,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健康有序發展。

因此各地區的政府部門每隔一段時間就會下達關於城鄉建設舉措的新措施,在新文件發佈之後,各部門要根據具體的文件執行,才能真正推動我國城鄉建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