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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強拆指使人和實施人都犯法嗎

一、暴力強拆指使人和實施人都犯法嗎

暴力強拆指使人和實施人都犯法嗎

暴力強拆指使人和實施人都犯法,並且暴力強拆需要負的責任有:

1、賠償責任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賠償責任”性質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具體情況而論;如果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委託範圍內,實施暴力搬遷或者強制搬遷給被徵收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屬於國家賠償責任;如果有關單位和個人超出委託範圍,實施暴力搬遷或者強制搬遷給被徵收人造成損失的,則應當屬於民事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能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如果在房屋徵收與搬遷過程中徵收人使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被徵收人身體的,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對其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如果損害了被徵收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則應以故意損害財物罪定罪處罰。

3、行政責任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就意味着暴力強拆的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拘留。

二、行政強拆由誰執行

行政強拆引是指現行條例下,由開發商或拆遷公司等主體執拆遷許可證進行的強制拆遷。新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強拆被取消”。強制拆遷與否擬全部由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再具有強拆決定權。

國務院頒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賦予行政機關強制拆遷的權力,但對行政強制拆遷執行的程序沒有作出規定。建設部頒佈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對行政強制拆遷執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規定。在行政強制拆遷執行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規定,更要注重行政強制拆遷執行時的程序規定,以確保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強制拆遷必須遵守如下程序的規定:

(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作出書面行政裁決,履行送達程序送達給被拆遷人,同時在行政裁決書不能缺少權利告知內容。

(二)被拆遷人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才能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三)拆遷人已經按行政裁決的規定提供了拆遷補償資金。

(四)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行政強制拆遷之前,應當邀請有關行政機關、拆遷當事人代表、社區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同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強制拆遷前,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才能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五)依法提出強制拆遷申請。提出強制拆遷申請時,應當提交7種資料:1.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2.行政裁決前的調解紀錄和行政裁決書;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4.被拆遷人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5.拆遷人的補償資金證明;6.被拆遷人拒絕接受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7.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縣級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後,經過審查,對應當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作出書面的准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並履行送達程序,同時責成被拆遷人所在地的有關部門(執行部門)實施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決定書應當載明行政強制拆遷的日期,該日期不得少於15日,以便督促被拆遷人自動履行搬遷義務

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單位的代表等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並做好執行筆錄。該筆錄應由執行人、見證人、公證人當場簽名。

違法強拆的損失的賠付問題,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果在相關事實不確定或者模糊的情況下,行政政府需要先行進行裁決的話,需要提前制定好賠償的計算標準。所以違法強拆之後,政府要向被侵權人賠償相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