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養殖廠強拆合法嗎
一、正常情況養殖廠強拆合法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養殖場強拆是需要合法程序的,如果強拆程序不合法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二、不施行強制拆遷的情形有哪些
下面幾種情形不得施行強遷: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
4、此外,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公證。但規程第二十條規定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提交被拆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的規定,即在政府下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前,被拆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就辦好了,實踐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後,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完成該項公證工作的。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養殖場在進行強拆的時候,是需要走合法的程序的。如果強拆的程序是不合法的話,那麼被拆遷人是可以通過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已經被強拆了,那麼可以要求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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