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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出讓土地使用權構成犯罪嗎?

我國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但是土地使用權因不同需求及土地規劃,可以歸個人或集體使用,但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以下將對違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及和後果進行梳理。

違規出讓土地使用權構成犯罪嗎?

一、什麼是違規出讓讓土地使用權

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和程序,這些規定是判定是否屬於違法轉讓的法律依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明確了房地產不得轉讓的情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明確了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情形;《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四十三、四十四條明確了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的轉讓條件和有關要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條明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了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的情形。

二、我國刑法中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立案標準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在我國行政法規及刑法都有明確的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得知犯罪構成要件及立案標準,所以要在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時進行詳細的前期準備申報工作,避免違法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