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入户調查就下達的評估報告,有效嗎?
對房屋進行拆遷的時候,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要協商確定房屋評估機構,對被拆遷的房屋進行評估,確定房屋的價值,評估結束後要出具評估報告。那麼沒有入户調查評估就下達的評估報告,有效嗎?2019年房屋徵收評估流程怎麼走?下面由愛土拆遷律師團為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科普解答。
一、沒有入户評估就下達的評估報告有沒有效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規定,對房屋進行評估的時候,評估機構要實地對房屋進行考察。如果沒有入户調查就出具評估報告的,被拆遷人可以不簽字,依法拒絕。
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第十一條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徵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徵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第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並妥善保管。
被徵收人應當協助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蒐集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徵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説明。
二、城市房屋徵收評估流程怎麼走
1、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等方式選定。
【評估機構選擇時點】值得注意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時點沒有明確規定,但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且評估機構能夠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則無論是在作出徵收決定之前,還是在之後的補償程序中選定評估機構,都不影響房地產價值的評估,不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2、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並將分户評估報告向被徵收人送達。
3、複核評估
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
4、鑑定
被徵收人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鑑定。
什麼樣的評估報告是合法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户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被徵收人對鑑定結果仍有異議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以上就是對“沒有入户評估就下達的評估報告有沒有效”問題進行的知識科普,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規定,對房屋進行評估的時候,評估機構要實地對房屋進行考察,如果沒有入户就出具評估報告的,被拆遷人可以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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