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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簽字把我的地租給了修路公司,合法嗎?

村委會簽字把我的地租給了修路公司,合法嗎?

華中某地的餘先生家中有十幾畝土地,2017年,政府修建高鐵,授權當地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為實施主體,在餘先生與管委會關於補償的事宜始終協商不下的情況下,為了儘快開工建設,管委會想出了這樣一個“妙計”。

而餘先生這邊還在家琢磨怎麼跟管委會協商提高補償價格的時候,突然發現自己家的耕地中已經開進了數台挖掘機在作業,水泥鋼筋等建材也已經擺放進來,看這情況明顯是要強佔,餘先生上前去跟指揮的領導理論,誰知道領導説:“你的地已經被我們承租了”。餘先生不明就裏,自己從未簽過什麼租賃協議啊?回去一打聽才知道,是村裏村委會跟施工方簽訂了《土地流轉協議》,將村裏大傢伙的土地統一租給了施工公司,這不就是明顯的以租代徵嗎?村委會有權利在自己沒簽字統一的情況下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出去嗎?

餘先生一怒之下將當地管委會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管委會以租代徵,違反法定徵收程序的行政行為違法,庭審中,管委會辯稱:

1、道路建設項目先行用地預徵收程序合法,該項目經過了國土資源廳的先行用地批覆。

2、餘先生所在的村集體村委會曾經向餘先生出具了《承包土地經營權自願流轉申請書》,餘先生和其他村民都在此申請書上簽字確認統一將自己的承包地交給村集體統一流轉,後村委會通過與施工公司簽訂《土地流轉協議》,將土地流轉給施工方用於建設。

餘先生從來沒簽過什麼申請書,這是怎麼回事呢?拿到對方提交的證據清單一看,所謂的《承包土地經營權自願流轉申請書》根本不是自己籤的字,而且即使這種高鐵建設項目可以先徵後批,相關的正式徵收補償方案也應該公告啊,現在對方拿出來的只是預先告知書,根本不是正式的安置方案,這樣做合法嗎?

在本案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本案的道路建設項目屬於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相關規定可以先行用地,在履行報批手續,關於土地流轉事宜,法院認定了《承包土地經營權自願流轉申請書》的證據效力,並認為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流轉協議》是跟施工公司簽訂的,在民事主體之間進行,管委會在此不是適格的被告。

律師認為,此案是典型的以租代徵,先租後徵的違法行為,徵收方與村委會串通,在沒有經過被徵收人統一的情況下強行出租被徵收人合法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嚴重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即使道路建設項目可以先行徵用後報批,僅憑預先告知書也不能證明徵收方履行了法定義務,不能證明徵收程序合法。如果您也遇到了類似問題,請及時用法律武器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