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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儲、土地徵收、土地流轉,你的土地是咋被拿走的?

今年年初,河北省保定市萬畝耕地被"徵收"的消息着實發酵了很長時間,引起了農民朋友們的廣泛關注。之所以給徵收打上雙引號,就是因為這次收地用地暴露出很多法律問題,對於它的性質到底是土地收儲、土地流轉還是土地徵收,很難以明確的概念去概括和定義。

土地收儲、土地徵收、土地流轉,你的土地是咋被拿走的?

看到土地收儲、土地徵收和土地流轉這三個名詞,農民朋友們可能有些疑惑,這三者是不是同一個意思呢?如果不是同一概念的話,它們又有什麼區別呢?拆遷律師今天的就來為大家簡要講解,這三者分別是什麼。

一、土地收儲的對象是產權明確的"熟地",或者説是土地市場上的"成品"

對土地收儲進行規範的法律規章主要是《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其中明確了土地儲備的概念。土地儲備是指縣級(含)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根據《辦法》規定,簡單來説:

首先,土地儲備工作統一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並不是所有部門都可以主導或實施的;

其次,土地儲備機構應為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並不是任何部門都有權設立或作為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土地收儲工作;

最後,被收儲的土地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定條件,被收儲的土地一般是咱們俗話説的"熟地",且土地產權情況必須清晰明確。例如咱們農村一些未經過確權、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權屬不明或者產權存在爭議的土地,是不能直接收儲的。

更重要的一點是,土地收儲也必須對原土地權利人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或地方法規規定的其他機構確認。

換句話説,土地收儲的補償標準不應當是收儲機構單方面規定的,需要參考依法作出的評估結果,並參考土地使用權人的協商意見。

二、土地徵收的對象是集體土地,涉及到土地性質的依法轉變

土地徵收的定義咱們大概都知道,它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徵收和審批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對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各地方制定的集體土地徵收相關法規規章,對徵地和農用地轉用進行審批的,視土地的用途和麪積不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地補償主要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三部分組成,補償標準的具體參考依據主要是被徵收土地在法定時間段內的平均年產值。徵收耕地以外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當然,徵地補償具體定價還需要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被徵地農民的實際生產生活需要,必須保障農民能夠維持原有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

不得不提的一點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土地補償費進行分配時,可能會依據當地制定的具體標準,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依法截留這部分補償款的20%~30%左右。

三、土地流轉涉及的僅僅是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或土地性質不發生轉變

咱們農村現在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户通過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形式,向村裏承包土地,從事耕種、養殖等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根據現行的《土地承包法》規定,咱們承包土地後,不一定非要自己進行生產經營,也可以依法對經營權進行流轉,包括但不限於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

但是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轉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以及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限於咱們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更重要的是,和土地徵收不同,土地流轉是平等協商、自願、有償進行的,咱們不想流轉土地,任何人或者組織都無權強迫咱們。並且,流轉的費用標準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這個收益完全歸咱們自己所有,不應該有"中間商"賺差價。

根據拆遷律師的以上講解,農民朋友們應該能夠初步瞭解到,土地收儲、土地徵收以及土地流轉,這三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從適用對象到實施主體,再到相關補償(收益)的標準確定和歸屬,都是完全不同的情況。

實踐中農民朋友們要謹防有人借不同的名義來騙取咱們的土地,在涉及到土地權利的變動時,一定要弄清楚,咱們遇到的究竟是土地收儲、土地徵收還是土地流轉,避免賠了地卻拿不到公平合理的補償或者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