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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徵地補償標準

2015年7月10日,青海印發《關於公佈調整更新後的青海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青政{2015}61號)調整了補償標準,該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青海徵地補償標準

一、徵地補償標準

在實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區域,徵收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標準如下:

1、耕地補償標準為該地區對應徵地統一年產值的20倍,徵地後以行政村為單位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按30倍計算。

2、牧草地補償標準為該地區對應徵地統一年產值的11倍。菜地、園地視同同等條件的耕地。林地按該地區同等條件耕地的徵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未利用地按鄰近地類統一年產值1倍計算。建設用地按鄰近地類標準補償。

3、徵用國有農用地的參照上述標準執行;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給以合理經濟補償。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

1、青苗補償標準為附着耕地的徵地統一年產值的1倍。

2、集體土地上附着物、構築物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度給予補償;國有土地上附着物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3、非法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公告後在擬徵土地上搶種、搶栽、搶建的附着物,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標籤:徵地 青海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