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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款,到底給多少錢才算是公平、合理呢?

徵收補償款,到底給多少錢才算是公平、合理呢?

因為看似拆遷會得到很多錢,但經過數次的程序流轉,到被拆遷人手裏的補償款並不多。

尤其在農村,很多被徵地農民都發現村委會拿到的徵地補償款遠多於自己的,自己甚至拿不到分文,他們不得不懷疑這補償款是不是被村裏給截留或者貪污了……那麼,徵收補償款究竟“要多少是多”呢?本文,在明律師王金龍結合法律的規定來淺析這一老百姓普遍關心的問題。

毫無疑問,對於徵收方來説,要補償的被拆遷人的基數太大,每家每户的拆遷補償費必須控制在一定限度內,要不然根本沒有足夠的財力來啟動整個徵收項目。

實踐中極個別人張嘴要一個億的補償,相關企業被直接嚇跑導致項目胎死腹中的事情也時有發生。

因此,對於徵收補償款,拆遷方和被拆遷人各執一詞,孰是孰非,很難界定。

到底要給被拆遷人多少補償費用,才一能保證被拆遷人滿意,二不會給拆遷方造成超負荷的財政負擔呢?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即使在法律上,也並沒有具體明確到每家每户該有多少拆遷補償款的規定。

因為每個地方的市場環境、拆遷政策以及房屋土地等具體情況各不相同,法律上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法律上能給出的補償標準只是統領性標準,是最低限度補償額度範圍的規定。

其次,再具體細分,農村集體土地和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也是有所差別的,儘管很多人認為這種差別的存在並不合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國有土地上,被拆遷人獲取補償費用主要是從上述幾個方面。

被拆遷人對自己補償是否合理的標準,便主要從這幾方面來衡量。

反饋在實踐中,拆遷方最容易、能最大程度折價補償款的地方就是房屋的價值了。

對於企業而言,還有停產停業的損失問題。

對於房屋的價值,重點看評估機構所作出的評估報告是否科學合理,是否採取了恰當的評估方法及參照對象;而對於停產停業損失的計算,則要看被徵收人的舉證情況和地方性規定的具體辦法。

這兩塊的高或者低,對被徵收人最終的補償總額影響極為巨大。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集體土地相較於國有土地而言,情況更為複雜。

在國有土地上至少還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可以作為直接依據,但集體土地上還沒有關於集體土地徵收拆遷的統一法律規定,目前能作為依據的主要就是一部足夠“衰老”的《土地管理法》。

而在《土地管理法》上,對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標準規定得更為籠統。

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另外,由於《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並不能周延實際發生的徵地拆遷情況,最高法便出台了相關司法解釋,簡單點説,就是要求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也就是我們常説的棚户區、城中村,可參照國有土地上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很顯然,這些籠統且分散的規定,並不能實質的解決徵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問題,這些規定只能作為界線似的規定。

也就是説,徵收方在徵收拆遷的操作過程中,最低限度是不能觸犯到上述規定。

而對於某個具體項目中被拆遷人所面臨的補償標準規定,存在於地方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當中。

被拆遷人是可以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查到的,更多的情況可以直接通過公告獲知。

對“方案”進行依法審查,就是被徵收人弄清補償款究竟多少才合理這一問題的最重要步驟!一般而言,專業徵收維權律師會通過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申請複議、提起訴訟、申請查處等多種途徑來圍繞方案採取步驟措施,幫助被徵地農民拿到針對這一項目真正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明律師王金龍最後要告訴各位的是,如果你感覺到補償不合理,或者徵收拆遷的過程、手段涉及暴力、異常的時候,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而不要僅僅是“想”卻沒有去“做”。

光靠空想,是無法爭取到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