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徵地補償給流轉方正確嗎?
大家都知道,國家在進行土地徵收的時候,會對原土地使用人進行補償。但是土地的使用者並非是一成不變的,土地也會流轉。那麼,土地在進行流轉以後,國家徵地補償給流轉方還是要補償給原土地所有人呢?怎樣做才會不侵犯雙方的合法利益呢?
一、土地流轉後遇國家徵地如何補償
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嚴禁未批先佔、以租代徵、批甲佔乙、批少佔多,對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劃實施徵收的均涉嫌違法,你所述情況需要到律師到你當地進行調查核實:
第一,首先核實徵收審批手續合法性,徵收批准時間直接決定補償標準。
第二,具體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補償標準、經營損失以徵地批准機關批准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以及當地規範性補償文件為準並結合相應市場評估值。
第三,政府只有依法實施徵收並依法將徵收補償款全部落實到位的情況下,方可動土施工。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和徵地補償費分配兩個問題。
首先我們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問題。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法律規定,國家保護承包人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也就是村委會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在我國農村實際中,大多數採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是互換、轉包和轉讓。
我們先説説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經發包方也就是村委會同意,承包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由這個農户同村委會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人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也就是説由新的承包人代替了原承包人履行權利義務。
第二説轉包,就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也就是同一村民小組的其他農户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
最後再説説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農户之間為了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將屬於同一村民小組的土地調換使用的一種法定的流轉形式下面我們再分析補償費分配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承包地被依法徵用的,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也就是説,國家徵地補償給流轉方這是正確的。因為土地在流轉以後,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就發生了轉移,那麼這塊土地所產生的收益也就應該歸流轉方所有,而徵地補償就是要對侵犯了土地經營者的土地上的收益的補償,所以國家的徵地補償自然就應該給流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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