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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有徵地補償嗎

一、死亡人有徵地補償嗎

死亡人有徵地補償嗎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即家庭承包是以農户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這就決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一般意義上的繼承不同。家庭成員之一死亡,並未導致農户的消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並未終止,故以家庭為農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並不發生繼承,且徵地補償款不屬於承包收益,因此徵地補償款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1.農村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分配原則。農村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不是基於人口,而是基於地。按照“生不增,死不減”的原則,對農户進行補償。徵地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對已死亡或喪失家庭成員資格的人喪失了農户成員的身份,自然無法獲得補償,對於可能成為還未成為該農户成員的人也不能獲得,所以只有農户現有成員才能獲得。

2.土地徵用補償費是否屬於收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地補償費的主要目的是對失地農民預期損失的補償,是對農民將來生產、生活的保障。已去世的家庭成員,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為享受補償的權利主體。

3.土地承包經營權中以家庭為承包户的性質。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家庭承包是以户為單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二、徵地補償的新規定有哪些

(一)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二)徵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着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户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已經死亡的人是不在徵收補償的範圍內的。徵地補償款的確定需要根據兩個方面來確定,一是徵收土地的實際面積,二是家庭人口的實際情況,結合兩個因素綜合計算出最終的補償款,這也是最公平公正的結果,確保徵收對象的利益不受損。

標籤:徵地 補償 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