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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用地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商業用地徵地補償標準

商業用地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1、若房屋和土地分開補償,則土地按商業用途補償,房屋及其附屬物按重置成新價補償。此外,還有搬遷補助、正常營業的還有停產停業損失。

2、如房地合一補償,則按照商業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確定)進行補償。此外,也有搬遷補助、正常營業的還有停產停業損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降低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易地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維護排灌工程設施,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三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綜上所述,如果當地出現徵地的情況,可以用用本文的相關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出現了商業用地徵地的情況,要是房屋和土地是分開補償的話,將有可能按土地商業用途補償,房屋以及地上的附着物都有可能重置成新價補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