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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徵地補償保護標準是什麼?

一、廣州徵地補償保護標準是什麼?

廣州徵地補償保護標準是什麼?

為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2017年修訂調整)》(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進一步規範我市徵地補償工作,保護被徵地農村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徵地單位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社會經濟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本市市轄區範圍內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提出以下意見:一)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有關文件對徵地補償計算方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確定本市徵地補償保護標準(見附件)。附件中的徵地補償保護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土地附着物及其他補償另行計算。實際徵地中按被徵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於本指導意見公佈的保護標準。

(一)、徵地補償保護標準以耕地為基準確定,徵收養殖水面、園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補償價格分別按本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其他未列入的地類,可參照相關或相近地類確定。

(二)、青苗補償

(1)被徵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應對青苗給予補償。

(2)青苗補償包括一般青苗補償和長生青苗補償。一般青苗補償是指對被徵收土地上正處於生長階段的短期農作物的補償,如水稻、蔬菜、花生、薯類、甘蔗、玉米等補償;長生青苗補償是指對被徵收土地上正處於生長階段的、生長週期較長的經濟作物以及水產養殖品的補償,如苗木、花卉、果樹(荔枝、龍眼、黃皮、楊桃、香蕉等)及水產品等補償。

(3)青苗補償費應由徵地雙方根據經濟作物生長情況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三)、地上附着物補償

(1)被徵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的,應對地上附着物給予補償。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築物和構築物。

(2)拆遷地上附着物的(集體建設用地房屋除外),由徵地雙方協商確定補償價格,如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夾心地、邊角地補償

(1)在徵地過程中形成的面積小於3畝或小於徵地總面積10%,形狀不規則或狹長等,確實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應參照本意見一併給予所有權人合理補償。

(2)對於超過第(八)條規定的面積、規模但已無法利用或雖能繼續利用,但影響利用價值的其他夾心地、邊角地,由徵地主體與被徵地主體協商給予適當補償。

(五)、禁止性規定

(1)違法建設、違法佔用土地的,涉及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補償。

(2)徵地公告或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在被徵地範圍內的搶種、搶栽的青苗或搶建的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六)、其它規定

(1)徵收集體建設用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2)徵收國有農用地的補償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3)各區國土房管分局應根據區域內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類型,具體制定本區徵地補償標準,並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4)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意見公佈實施之前徵地經聽證並形成報批材料,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且已預存徵地補償款或已支付徵地補償款的,徵地補償標準按原有關規定辦理,公佈實施後新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參照本意見執行。

每個地方的徵地賠償標準都不一樣,上文中就是廣州徵地賠償的標準,在那些標準中我們可以知道,賠償的類別多種多樣,如果不能確保自己是否得到了正確的賠償可參照上述標準進行核對,總之政府部門在徵地賠償上會盡自己的力度來保護百姓的利益。

標籤:補償 徵地 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