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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表決規則是什麼

破產債權的表決規則是,實行記名錶決,需要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會議的決議才算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破產債權表決規則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