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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的特點與行使限制

一、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為單方行為;
二、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銷);
三、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一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關係;
四、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五、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形成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形成權的特點與行使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