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户死亡債權債務會如何轉讓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2.42W
律師解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體户經營者死亡的,債權債務轉讓由個體户的繼承人與當事人協商處理,如果轉讓債務的,要經債權人的同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2、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條
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1、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2、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條
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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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與債權關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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