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債務如何承擔
對離婚前的債務您可以與妻子協商,若協商未果,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雙方協議未果由法院判決。所以不能看錢是誰借的,而是要看是否借來的錢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
被追債人死亡要如何辦?
律師解析:貸款人死亡的,其所欠債務以該貸款人遺留的財產價值為限進行償還,雖然貸款人已經死亡,但是不影響借款人的債權的實現,除非貸款人沒有任何財產遺留。貸款人死亡的,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貸款人遺產,也可以與繼承人協商,讓繼承人用遺產清償債務。法律依據...
-
雙務合同三種抗辯權包含什麼
律師解析: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2、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3、不安抗...
-
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律師解析:同時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之權。構成要件:一、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二、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三、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四、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法律依據:《...
-
合同糾紛怎麼主張利息
律師解答:按約定主張利息。律師解析:合同糾紛利息計算如下:1、有明確的書面書面合同約定付款期限的,以約定的付款期限後一日;一方未按時付款的,另一方可從次日起主張對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以送貨單形式起訴的,能夠證明雙方交易習慣的,依交易習慣。不能證明的,則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