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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債權異議裁定書

到期債權異議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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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異議裁定書


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 《商標法》的規定,商標異議的裁定是由國家商標局負責執行的。商標局在法律規定的異議答辯期限及補充材料期限截止後,彙總異議當事雙方人已提 交的異議或答辯材料,移交商標局的異議裁定部門按照程序排期裁定,對於未提交(或者超過限定期限提交的)答辯材料或者補充證據材料的,則被視為放棄答辯或 補充證據材料權利。

商標局在根據已有的證據及材料,瞭解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確認後,依法進行裁定。並將裁定結果用《商標異議裁定書》的形式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

1、在商標異議裁定書中,商標局簡述雙方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較詳細地闡述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的理由。

(1)異議理由成立的——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核准註冊,由商標局駁回該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

(2)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核准註冊,由商標局刊發註冊公告,發給證。 (3)異議理由在部分商品或服務上成立的——在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中,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註冊,駁回被異議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的註冊; 准予被異議商標在另一部分異議不成立的指定部分商品上的註冊,對該核准註冊的部分,由商標局刊發註冊公告,發給商標註冊證。(此乃新《商標法》為了最大限 度地保護商標註冊申請人即被異議人的利益,避免因被異議商標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務上與他人在先權利衝突而被整體駁回的現象,而制訂的新內容。)

當事人在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15天的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複審的,裁定生效。

2、經裁定該異議(或部分)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3、對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將被異議商標的核準註冊的內容完整地刊登商標異議裁定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4、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

5、如果對異議裁定不服的,異議人或被異議人都可以在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即商標異議複審。商標 評審委員會對異議複審做出評審裁定,異議理由成立的,該被異議商標將退回商標局予以駁回;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該被異議商標將交由商標局核准註冊並予以註冊 公告。 目前,商標局的整個異議程序,從異議受理到異議裁定約需一年半至兩年多時間。

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提出異議複審的,評審委員會對商標異議複審裁定約需兩年多的時間。

如果當事人對評審裁定依然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時間可能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