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承諾放棄產權是否具有效力

債務人不能按照和解協議的約定進行清償時,債權人的預期目標落空。此時,如仍保持債權人減讓債權的效力,對於債權人明顯不公。為此,依據公平原則,若在和解協議未執行或未全部執行完畢時,和解協議被裁定終止執行,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放棄部分債權的承諾失去效力。

承諾放棄產權是否具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四條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標籤:效力 產權 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