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貸借條不還會怎麼樣?
一、私貸借條不還會怎麼樣?
私貸借條不還的後果就是:
1、法院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
2、關鍵是債務人要有財產可供執行,債務人有財產就好説。
3、你還要注意一個訴訟時效問題。如果訴訟時效過了,你起訴法院也難以支持你的權利了。
4、申請支付令的話,如果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經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最終還是要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問題。各有各的利弊。
5、僅憑藉條直接申請支付令的案例幾乎是沒有的。因為借貸關係還涉及到其他憑證,比如出借人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時的資金交付憑證。
6、借條只是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和存在,而資金交付憑證才證明借貸關係的生效。
7、借貸關係成立只是解決了借貸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對於借貸關係是否生效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最終確定,則是合同生效制度才能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説,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仍然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制度主要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生效制度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肯定或否定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
8、《合同法》第197 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210條也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9、由此可認定,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還需有實際交付款項的事實存在,當事人之間才能確立債權債務關係。
10、所以,借貸關係的確立,關鍵在於借款是否交付。如果已經交付,則合同生效,債權債務關係成立,如果未交付,則債權債務關係尚未確立。國家法律之所以作此規定,主要是由於公民之間的借款合同往往是無償的。如果認定合同成立就生效,則貸款人一方一旦同意借出款項,就必須按照約定提供借款,如此加重貸款方的責任是不公平的。
現在很多的私人貸款的公司為公民的着急用錢提供了幫助,但是在借完錢之後寫好的借條就成為了聯繫二者之間法律關係的主要憑證,如果私貸在拿着借條都沒有得到對方的償還的話,最有可能選擇的就是到法院去要求直接判決讓對方把財產交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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