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債權債務的轉移的條件

一、債權債務轉移的種類

債權債務的轉移的條件

1 、概括移轉: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權利義務概括地移轉給第三人,如企業的整體變賣。

2 、合同承受:(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3 、法定概括移轉:(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二、債權債務轉移的條件

根據債務轉移的基本理論和《民法典》關於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債務轉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繫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三)形式要件

依據《民法典》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依照其規定。

(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許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後再經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所以《民法典》這條規定債務轉移的方式還應包括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及債務人、第三人和債權人三方相互或共同達成協議的方式。

(五)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麼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因此,《民法典》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有的還能使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基於消滅。債權債務的轉移要符合五個條件才可以,不是所有的都可以進行轉移,如果雙方的債權或者是債務為不可進行轉移的當然就不能進行轉移,還有一些形式要件,需要登記的也是必須要經過一定的程序。

標籤: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