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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共享經濟債務債權

濟寧共享經濟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濟寧債務債權律師收費的依據是什麼


1、代理債權債務案件的收費標準: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每件收費基本代理費1000-8000元;

(二)爭議標的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每件收費基本代理費1000-8000元;涉及10萬元以上財產關係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費外,另按爭議標的大小、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上——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4-6%;

50萬元以上——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3-5%;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2-4%;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1-3%;

1000萬元以上:1-2%。

2、對於案情疑難複雜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以在上述標準數額以上與當事人協商收費,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3倍。

3、解答法律諮詢:10--100元/件,或計時收費。

計時收費標準:100-2000元/小時。

4、對於涉及財產的債權債務案件,委託人要求實施風險代理費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爭議標的額的30%。

5、代理非訴訟法律服務,可以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