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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存包丟失商場是否應當賠償

在去商場購物時,很多消費者都會帶包超市。當然,商場為了吸引顧客、願意為顧客無償提供保管,那麼商場是否就應當為保管財物的安全負責?保管財物發生遺失、損毀的,超市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一般都是顧客自行存放物品,發生糾紛後、超市會不承認。本文針對這一生活中常見的現象作一分析。

自助存包丟失商場是否應當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自助存包是商場為消費者提供的服務方式之一,廣義上屬於商場的消費環境。為顧客在購物或消費時提供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環境是商場管理者的基本責任。但商場是否應為自助存包丟失的顧客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具體分析。

1、 如果商場提供的是付費自助存包,則顧客和商場之間是租用寄存櫃的租用關係,此情況下發生的存包丟失,應當根據出租方和承租方有無過錯或過錯大小確認商場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商場提供的是免費自助存包,則顧客和商場之間是借用寄存櫃的借用關係,此情況下發生的存包丟失,除出借人(商場)提供的寄存櫃本身質量瑕疵造成使用人的存包丟失外,商場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對自助寄存櫃的管理屬於商場的責任,告知消費者自助寄存櫃的正確使用方法,並對可能危及消費者財產安全的事項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是商場的義務。在商場沒有履行告知和警示義務情況下顧客丟失存包的,根據公平原則給丟包消費者的適當補償是對服務提供人的必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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