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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轉讓債權

金融機構轉讓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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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銀行對金融機構債權不良轉讓問題?

商業銀行所享有的不良債權亦是普通的債權,對金融機構債權應當適用《合同法》。《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當事人基於信任關係而訂立的委託合同、僱用合同及贈與合同等;(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該等約定應當有效。(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商業銀行將其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目前尚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此做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只要商業銀行不良債權的轉讓不在上述禁止轉讓的情形之列,即應當認定轉讓行為有效。即便中國人民銀行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定,由於其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範疇,也不應影響轉讓行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