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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字跡不一樣具有司法效力嗎?

一、借條字跡不一樣具有司法效力嗎?

借條字跡不一樣具有司法效力嗎?

借條字跡不一樣也是具有司法效力的,一般同一隻手寫的字,即便故意寫成字跡不一樣,筆跡鑑定專家還是可能鑑定得出來的。

不過實務中遇到過雙手都會寫字(至少會籤自己名字還簽得不錯的),因為籤合同的時候和鑑定的時候用的不同手,最後鑑定出來的結果可能不是不同一個人寫的,故此債權人最好要求債務人用常規字跡書寫借條。

二、借條字跡不一定可以提出筆跡鑑定請求嗎?

1、借條字跡不一定可以提出筆跡鑑定請求,筆跡鑑定可以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偽。

2、筆跡鑑定既要重視對差異點的評斷,也要重視對符合點的評斷,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確定差異點屬於非本質的性質以後,就貿然做出肯定同一結論是不科學的。符合點也有本質的符合和非本質的符合之分,如果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相同特徵的數量、質量佔絕對優勢,即構成本質符合性質;如果兩者相同特徵在數量、質量方面佔的比例小,即屬於非本質性的符合。經過差異點和符合點的評斷,如果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之間,出現了本質符合和非本質差異,或者本質差異與非本質符合的的結果,既可做出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是同一人書寫或不是同一人書寫的確切結論。

3、《民事訴訟法》以“誰主張,誰舉證”為基本原則,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證明責任自然由作為出借人的原告承擔。最高院人民法院《證據規定》也規定,在合同糾紛訴訟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應對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債務關係建立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手寫借條,有些借錢的人為了在之後可以逃避債務的償還責任,可能會故意用於平時不一樣的字體書寫借條,需要主語的是,此種行為實際上是不能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的,因為一般筆跡都是可以做司法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