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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區債權債務律師主要幹什麼?

成都金牛區債權債務律師的職責和義務

成都金牛區債權債務律師主要幹什麼?

(一)律師的職責

根據《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的職責主要有以下條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律師的義務

根據《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的義務主要有以下條款:

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3、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4、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5、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7、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8、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由《律師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得出,成都金牛區債權債務律師作為債權債務方面的專業律師,主要承接的是當事人雙方因為債權債務產生的糾紛。同時,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該本着公平公正、維護經濟安定和社會穩定的原則,妥善處理糾紛。不得提供虛假證據,擾亂社會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