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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公證債權文書和支付令追債?

公證法》第37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子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也有類似的規定。實踐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簽訂合同或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可以將有給付金錢、證券內容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進行公證,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旦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毋須再經過法律訴訟的繁瑣程序。但是,如果法院認為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可以裁定不予執行。至於此種情形下當事人能否再向法院起訴的題,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不過從司法實踐來看還是可以的。

如何利用公證債權文書和支付令追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