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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行使的幾種情況分別是什麼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形

撤銷權行使的幾種情況分別是什麼

1、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

2、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引起的撤銷權。

3、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引起的撤銷權。

二、行使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的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合同關係)存在。債權的存在是撤銷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合同關係並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銷、被宣告無效、被解除等,債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應該享有撤銷權。

2、債務人須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存在。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為前提,如果債務人不享有到期的債權,債權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銷 權。所謂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已到清償期(履行期限)。如果這種債權未到清償期,債務人無權行使債權,從而債權人也就談不上干涉債務 人的行為。

3、需債務人放棄行使其債權。所謂放棄行使債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權利而故意放棄而不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人放棄其債權一 般應當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債務人(作為另一合同中的債權人)已經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債務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 為其放棄行使權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而被判決敗訴,在此情況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不存在,因而債權人也不得行使撤銷權。

4、需債務人放棄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了損害。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債權,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行使的權利。但債務人放棄行使權 利必須影響到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即使他放棄了對第三人的債權,債權人也 只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可以實現其債權,因此無干涉債務人放棄其債權的行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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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行使 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