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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案件債務什麼情況下另行起訴?

一、我國離婚案件債務什麼情況下另行起訴?

我國離婚案件債務什麼情況下另行起訴?

夫妻共同債務另行起訴的情況主要是在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債務分割主張進行合併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一般是離婚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

離婚後共同債務可以再起訴,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夫妻共同債務另行起訴的情況主要是:在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債務分割主張進行合併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一般是離婚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以下程序: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4、申請立案的時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以及訴訟費。

5、原告就其訴訟請求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據,比如財產的證據,孩子撫養的證據。

6、法院立案後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我們在自身的婚姻生活中,如果遇到了不得不離婚的情況,我們首先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尤其是關於離婚財產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