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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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清債權債務關係
股東轉讓持續經營的公司制企業股權,通常會遇到一系列債權債務的處理問題。因此,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應當本着誠信的原則,區分公司債權債務的不同情形,作出合法合理的處置。
出資人向公司制企業投資,成為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轉讓持有的公司股權,並不會減少公司財產,也不影響公司的持續存在。
從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來看,公司股權轉讓與公司債權債務的界定是清晰的。然而,由於股東與公司存在出資與被出資關係,特別是享有公司控制權股東的股權轉讓,往往會涉及到相關的公司債權債務的處置問題。所以,公司股權轉讓時,必須理清公司的債權債務,作出妥善處置,這是對股東、債權人和公司合法權益的保護。
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涉及公司債權債務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應當區分不同情形,尋求相應的處置方法。
(一)標的公司欠股東借款的債權
標的公司在存續期間,因經營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難度等原因,由股東以借款形式提供資金支持。現股東轉讓公司股權,可同時以債權人的身份提出受讓條件,即股權捆綁債權一併轉讓,要求受讓方在受讓公司股權支付價款的同時,向標的公司提供資金償還欠原股東的債務。也就是説,受讓方成為新股東的同時,成為對標的公司借款的債權人。
(二)股東欠標的公司借款的債務
股東佔用標的公司資金的情形時有發生,但在股權轉讓時應當了斷。此款項的法律關係中,標的公司是債權人,股東是債務人。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應當明確告知意向受讓人存有債務清償問題,處理的辦法是事先作出承諾,並在結算轉讓價款時一併償還。
(三)與原股東相關的或然債務風險
股權轉讓前,標的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由股東提供擔保,或股東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由標的公司提供擔保。現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貸款清償尚未到期,作為股權交易的雙方應當約定,經徵得金融機構同意,或解除原股東擔保,由新股東對標的公司貸款承擔擔保責任;或解除標的公司擔保,由原股東另尋他人承擔擔保責任,以規避原股東、標的公司或然的債務風險。
(四)與轉讓股東無關聯的債權債務
標的公司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也會產生一系列的債權債務,並與股東無關聯關係。如標的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以標的公司財產作抵押);經營活動中往來的應收應付款項;標的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合規決策程序向他人提供的擔保等。對債權而言,標的公司是權利主體和行為主體;對債務而言,標的公司是承債主體和清償主體,可以獨立於股東依法合規地進行處置,與股權轉讓不構成相互制約。但是,原有股東負有告知義務,應當充分披露標的公司債權債務的相關信息,讓意向受讓方預判風險,作出受讓與否的選擇。
綜上可知,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進行股權轉讓時,為了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理清債權債務關係,作出妥善處置,其中包括對企業的債權進行收回,對企業的債務進行登記,並且由清算組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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