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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移的概念

債權債務轉移的概念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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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權債務的轉移

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1 、概括移轉: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權利義務概括地移轉給第三人,如企業的整體變賣。 2 、合同承受:(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3 、法定概括移轉:(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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