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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人的房產可以保全嗎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如果債務人有危害債權人債權行為的,如無償、低價轉讓房屋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欠債人的房產可以保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