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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盜竊案件中主從犯如何認定

共同盜竊案件中主犯認定:
1、在盜竊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盜竊集團或一般共同盜竊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惡重大的犯罪分子。
從犯:
1、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作用的盜竊犯;
2、在共同盜竊中起輔助作用的盜竊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盜竊案件中主從犯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