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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簽離婚協議還債是否可以?

先簽離婚協議還債是否可以?

一、先簽離婚協議還債是否可以?

先簽離婚協議還債是可以的,主要是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那麼都是屬於可以的。夫妻離婚賠償費需需要根據對方的損失來進行計算,當然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對此進行自由的裁量。具體説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

2、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説,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間的損害賠償。

3、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4、請求人無過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也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訴訟。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離婚損害賠償金的給付方式,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一次性給付。如一次性給付確有困難,可分期給付。

二、離婚補償請求權規定是什麼?

離婚補償請求權,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補償的請求。

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對等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過去,對於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能採取多分得財產份額的方式適當予以補償,對於夫妻雙方作出財產各自所有約定的,離婚判決時則不考慮財產分割問題。實際上,一方如果付出較多義務的,必然會出現個人財產減少的實際情況,因此需要特別規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對其予以補償,否則財產權益的分配顯失公平。

在日常生活當中,目前雙方當事人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到民政部門來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只不過目前是存在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解除了夫妻關係之後,雙方再還債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