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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不同意的情況下老公買車,老婆可以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嗎?

這個問題涉及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買車是不是可代理的家庭實務?

老婆不同意的情況下老公買車,老婆可以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嗎?

杭州婚姻李曉娟律師認為,買車不是可代理的家庭實務,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解答。

小明與小紅是合法夫妻。

某日,小明看中了一款高檔汽車,他知道小紅肯定不會同意他購買,就偷偷拿着家裏的存摺到店裏簽訂了購買汽車的合同,並支付了預付款。由於店裏缺貨,小明至今未提車。

沒過幾天,小紅髮現了小明私自購買汽車的事情,就到店裏主張由於她對小明購買汽車的事情不知情,小明與該店簽訂的購買汽車的合同無效。

該店認為,小明是成年人,他表達了購買汽車的意願,工作人員向其出售汽車,購買合同中不存在無效的情形,所以該合同仍然有效。雙方僵持不下,小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該合同無效。

那麼,小明與汽車店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涉及民法中“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的問題。

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又稱家事代理權,是指配偶一方在與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務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對方權利行使的權利。

對此,《民法典》第1060條作出了規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家事代理權是配偶權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僅關係到夫妻平等權利問題,而且關係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問題。

根據楊立新教授的觀點,家事代理權的行使規則是:

代理的事務限於家庭日常事務,諸如一家的食物、光熱、衣着等用品的購買,保健、娛樂、醫療,子女的教養,傢俱及日常用品的購置,保姆、家庭教師的聘用,親友的饋贈,報紙雜誌的訂閲,皆包含在內。

對於這類事務,夫妻間均有代理權,一方不得以不知情為由推卸共同的責任。

緊迫情形處理的代理權推定,該代理權的範圍可以適當擴張,推定有代理權。

對於夫妻一方在緊迫情形下,如果為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考慮,某業務不容延緩,並且他方配偶因疾病、缺席或者類似原因,無法表示同意時,推定夫妻一方對超出日常事務代理權範圍的其他事務的代理,為有代理權。

其他事務的共同決定。對於超出上述範圍的婚姻事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不得一方決定。

對於超出日常事務代理權範圍的事務,如果一方配偶賦予他方特別的授權,則該方為有代理權。

第三人無法辨別配偶一方是否有代理權的責任。

如果配偶中任何一方實施的行為為個人責任,但該行為無法使第三人辨別是否已經超越日常事務代理權的,他方配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在本案中,小明在未與小紅商量的情況下,擅自購買了高檔汽車。高檔汽車價格昂貴,有可能直接影響夫妻的正常生活,且高檔汽車對於任何一個家庭來説,都不是夫妻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小明對購買車輛一事不享有家事代理權,應當與配偶商量後共同決定。

但是,小明明知小紅會拒絕購買涉案車輛,仍擅自拿家裏的共同財產去購買,是不合理的。

小明與汽車店簽訂的買賣協議,由於小明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購買汽車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惡意串通等合同無效的情形,故該買賣協議有效。

至於汽車店是否有權讓小紅共同償還汽車價款,就要看汽車店是否能夠分辨小明有購買汽車的代理權。

有社會常識的工作人員都知道或是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購買價格昂貴的汽車不屬於家事代理權的範圍。

為了避免損害買方配偶的合法權益,工作人員應當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如打電話給小紅確認是否知道小明購買汽車的事情等。如果小明提供給工作人員的信息足以讓工作人員相信其有家事代理權,工作人員作為善意相對人,有權讓小紅共同償還汽車價款。

但是,涉案的工作人員並未確認小明是否有配偶,其是否有家事代理權購買車輛,就直接與小明簽訂買賣協議,因此,工作人員並不是善意相對人,小紅無須承擔連帶責任。

在此,李曉娟律師提醒大家,婚姻財產問題還是要謹慎。雖然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買車,購車合同有效,但車商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夫妻一方違約不能支付車款,車商不能追究配偶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