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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之危寫借條犯法嗎?

一、趁人之危寫借條犯法嗎?

趁人之危寫借條犯法嗎?

趁人之危寫借條是否犯法要看所涉及到的數額;如果所寫的數額較大,就可能會涉嫌敲詐勒索罪,還有可能涉嫌詐騙,如果數額沒達到敲詐勒索罪的標準,就屬於民法上的脅迫行為,被迫寫借條的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還是要看具體案件案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借條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簽訂主體合法及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也就是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利息約定過高,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4,合同標的必須確定和可能。

三、借條的內容有哪些?

借條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為合法有效。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三)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五)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六)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七) 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籤;

(八)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並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借條是由借款人來進行書寫,一般借條是需要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的情況之下,如果趁人之危,或者是受威脅寫的借條,如果造在的數額較大是有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