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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製中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由誰承擔?

一、法定財產製中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由誰承擔?

法定財產製中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由誰承擔?

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頒佈了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具體的認定標準,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個認定原則就是要“共債共籤”,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簽署才能認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當然,如果是單方所負的債務,但是事後另一方認可了,那麼也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上述規定還有一個例外情況,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但是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並且債務數額也是在合理範圍之內的,那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在約定財產的範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製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高院關於審理夫妻共同債務只要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欠物業費現象較為普遍,其中多數為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經濟宿怨造成,當然其中也無法排除個別惡意欠款或因故無法及時交的。而物業費的收取又是保證物業服務和管理職能的基本保證,所以,催交就成了物業的最主要工作之一。

物業與業主的利益實則是一致的,雙方的矛盾其實緣於信息的不對稱,最好雙方能相互理解,才能營造一個更融洽的社區環境。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需要雙方共同進行生活,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和該筆財產無關的話能夠可以進行減免,而個人財產中或者是個人債務會一部分是屬於個人,具體需要根據實際雙方的認定的結果來最終進行確定到底是共同債務還是屬於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