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債務由誰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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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債務由誰承擔責任
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1)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看不同情形:
1、一方賭博等從事違法行為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十四條的出台,有着特殊經濟背景下,對實務中增多的夫妻串通轉移財產的,逃避債務的行為的規制。實踐中由於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的裁判規則的不同,受案的一方因存在舉證的困難,就直接依據二十四條的規定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就將可能涉及到非法債務或者惡意串通的債務加之到未舉債的一方。甚至一些地方法院直接在執行階段適用這條,未經審判直接將乙方作為被執行人,這其實是一種對當事人訴權和抗辯權的剝奪。
夫妻一方在外的欠債,可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也有可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自然對於個人債務,就不能要求另一方來承擔。只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配偶才有承擔的責任。要是夫妻離婚的話,也需要對這個債務問題作出處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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