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承擔
一、如何對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因此,夫妻分割承擔的只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還是要個人自己來承擔。
二、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本文上述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准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並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現實中不少人慾通過離婚分割財產以達到逃避清償債務的違法目的,對此,無論是婚姻登記機關還是人民法院,都應當嚴加防範,認真審查,凡有損於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親朋所負的債務。現實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資助方稱其所負的債務經過了對方的同意,但對方否認。這種情況下如果否認一方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法院很可能會判其為共同債務,這是基於夫妻之間特殊的人身關係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考慮的,因為一般來説,外人很難知曉他們之間是否對舉債達成了一致意見,將其認定為共同債務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四)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認定夫妻債務中屬於個人債務的部分,那麼就應當由個人來承擔清償責任,此時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債權。但要是夫妻之間約定屬於個人債務,不過卻是出於逃避債務的目的而作出這樣的約定,那麼還是不能按照個人債務來對待處理,此時仍舊認定為共同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責任。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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