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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期限過期有擔保人還要擔責嗎?

一、借條期限過期有擔保人還要擔責嗎?

借條期限過期有擔保人還要擔責嗎?

借條到期後如果主債權存在的擔保物權仍然存在,擔保人仍然要承擔提供責任。如果是保證擔保的,未超出約定期限,或者借條到期6個月內的,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借款中有約定利息但沒明確還能要利息嗎?

實際上,就法律上的規定來説,為了便利公民的生活,按照一般的借貸規矩,民間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是無償的,但是要是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就應當支付利息。所以,要是當事人之間借錢時就沒有約定利息的,就得按照無償借用的規則,在以後,借出去的一方是不能就這理由要求對方支付利息的。

可是就利息約定不明確時候,實際情況就不相同了。

出借人借出錢後沒有明確約定利息的,等到還錢的時候主張支付利息的,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的。但是,如果出借人能夠舉證證明雙方按照以往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當地類似情況通常利息多少,法官就會根據綜合情況酌情確定利息。

但這裏面也有個值得注意的問題,那就是由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當事人主張的利息不確定較強,如果涉及的金額較大,建議還是委託相關的專業律師代理。

最後,在要求借款人借條的時候,要不確定怎麼算利息的,其實只要以下一點要求,那就是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

所以當時如果是簽了一個借條的合同,但是這個借條的期限過期了,不過在這個借條合同中是存在着擔保人的,那麼只要這個債權沒有消滅,那麼他的擔保人就必須要承擔擔保責任,或者是這個擔保的物權已經實現了,那麼這個擔保人他就不用再承擔責任了,初次之外都是要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