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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單方債務上訴狀提交給誰?

一、夫妻單方債務上訴狀提交給誰?

夫妻單方債務上訴狀提交給誰?

夫妻單方債務上訴狀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然後由一審人民法院將案件等相關的材料整理好之後,一併移送給二審人民法院。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屬於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個人債務在執行程序中如何處理

(一)個人債務案件,執行機構僅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實踐中可執行的財產可能呈現出三種形態:

1、直接由被執行人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根據動產依佔有、不動產依登記的判斷所有權歸屬的基本原則,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佔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其財產權利狀況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執行人應有的份額。

3、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二)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對於直接由被執行人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或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佔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所採取的控制性措施,被執行人配偶以該財產實際為其所有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

1、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未離婚,申請執行人知曉該財產為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

2、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或之前已離婚,該財產依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原配偶所有。

除上述情形外的,執行機構應駁回其異議。聽證審查期間,被執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應中止聽證審查。確權訴訟終結前,暫緩對該財產的處分。

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應當是按照雙方當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的,但是這也並不是絕對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做出一個不同的判斷,比如説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審判決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問題,其中一方當事人對此不滿的話可以提出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