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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之前債務離婚時如何分配?

結婚之前債務離婚時如何分配?

一、結婚之前債務離婚時如何分配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借錢不還被起訴,可以執行夫妻共同住房嗎

首先,債權人起訴還錢,並申請執行借款人的住房,但是房子又屬於夫妻共同住房的,可以先確定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有以下情形中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1、一方婚前借款為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產生的債務;

2、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3、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錢,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協議要求個人債務各自承擔,也只對內具有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婚前的個人債務和財產都是屬於個人的,另一方沒有義務進行清償,同樣也沒有權利分割對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就需要先確定清楚哪些是屬於個人的債務,哪些是屬於夫妻共同的債務,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債權人的利益,雙方也不會因此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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