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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嗎

債權轉讓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嗎

一、債權轉讓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嗎

債權轉讓通知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首先,從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目的看,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是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出發點和根本目的。訴訟時效制度雖具有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實質並非否定權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權利的濫用,以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訴訟時效制度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了限制,這是權利人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作出的犧牲和讓渡;但應注意的是,通過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限制的方式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保護應有合理的邊界,該邊界就是應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利益衡量,不能濫用訴訟制度,使訴訟時效制度成為義務人逃避債務的工具,隨意否定權利本身,違反依法依約履行義務的誠實信用原則。訴訟時效制度又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制度,此目的在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因此,在適用這些制度時,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於義務人的理解時,在不違背基本法理的基礎上,應做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規定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二、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係,而不屬於轉讓性質。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民法典》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如何簽約,也可以自由決定將合同中的債權或債務或債權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實現合同宗旨。民法典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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