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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先還債再分配

一、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先還債再分配

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先還債再分配

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順序是沒有規定的,因為我國法律上並不允許民眾個人申請破產,債務償還順序問題有夫妻兩個人自己根據借款合同來妥善安排。

離婚債務的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若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3、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哪些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夫妻間哪些債務可以進行分割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這裏,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而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分割進行償還的債務也僅僅是夫妻債務中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在時間上,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期間一般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符合條件的也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範圍上,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因此,上述十方面的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進行分割。

對於夫妻間的共同債務需要由雙方共同來進行償還,如果是屬於個人債務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是不進行分配的,由個人來進行承擔共同債務指的是用於雙方共同生活或者是雙方共同享受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那麼就屬於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