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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無效,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因此債務人夫妻二人的財產分割是雙方約定完成的,而非法定的劃分標準,故債務人為轉移財產而淨身出户以此躲避個人債務是具有可行性的。債權人撤銷前述離婚協議中的財產部分,有法律依據,應當支持。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的以離婚法律事實出現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該種協議既可能出現在協議離婚場合,亦可能出現在訴訟離婚場合,典型的情形是在離婚訴訟中,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原則上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離婚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關於財產分割的合意,應當合法有效。但是,夫妻雙方藉由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以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亦層出不窮,由此衍生出大量的離婚當事人一方的債權人訴請確認該種財產分割協議無效、撤銷或代位析產等訴訟。

離婚時財產分割侵犯債權人利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其實作為債權人來説,自己的相關利益根本就不會受到夫妻離婚的影響的,因為債權人沒有義務去辨別夫妻共同債務或者是個人債務,所以可以直接起訴已經離異的夫妻為被告,是需要被告方自己去界定債務償還問題的。

雙方離婚後並且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雙方清償到期債務,不受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約定的限制。請求清償不能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列任何一方或者雙方為被告。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規定情形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對第三人債權是沒有影響的,如果該債務是個人債務,第三人可以直接找該債務人承擔責任,若是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已經離婚,對於該債務,雙方依然要共同承擔。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只約束雙方的財產關係。若是該協議有以下情況則無效,對第三人而言,則可以請求確認無效,保護自己的利益。

離婚協議包含了財產、人身關係兩部分,對於人身關係部分,不能撤銷。但是,對於財產約定部分,根據相關的財產分割的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