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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夫妻雙方對外所負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離婚時的清償問題的一般規定。

夫妻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1.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

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即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和贍養義務、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應當由夫妻雙方負擔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在以上的經營活動中所應交納的税收,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其收入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

2.共同債務的具體清償。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清償的順序為:首先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其次,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以各自法定個人所有或約定個人所有的財產予以清償,以保護其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沒有夫妻個人財產或個人財產不足時,方可以承諾日後清償。

如何由夫妻的個人財產加以清償或承諾的比例首先由夫妻進行協商。協商可以在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由人民法院將協商的結果記載在調解書中。

在夫妻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的財產狀況、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綜合情況進行判決。

3.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清償

個人債務是指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個人債務一般包括婚前購置財產所負的債務及其他婚前個人債務;婚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雖發生於夫妻共同生活中但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該約定不得規避法律,等等。

我國的夫妻債務的承擔中,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對方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對方願意清償的,法律也不禁止。用於清償個人債務的個人財產,包括共同財產中分割後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法定的個人財產以及夫妻雙方約定的歸各自所有的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