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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擔保範圍是怎樣的?

財產保全擔保範圍是怎樣的?

一、財產保全擔保範圍是怎樣的?

財產保全擔保範圍是和財產保全的範圍一致。擔保範圍首先由當事人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而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範圍則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無權事先作出約定。對申請人來説,擔保的範圍應包括申請錯誤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被申請人須擔保申請人在未來生效判決中可能確定的全部債權能得以實現。

與擔保範圍有着密切關聯的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數額。對這一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由於在保全過程中,有關的財產通常情況下不是申請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請錯誤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該損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財產的數額的程度,因此擔保的數額達到足以賠償保全錯誤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程度就可以了。

認為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不可能超過被保全的財產的數額缺乏充足的依據,實踐中因企業財產被法院查封、凍結而導致企業瀕臨破產狀態的情況並不少見;其次,財產保全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究竟是多少無法確定,立法過於模糊必然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滋生地方保護主義和司法腐敗;第三,如果申請人只須提供少量的財產作為擔保就可以對被申請人大量的財產申請財產保全,而被申請人須提供與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同等的擔保方可解除財產保全,這對被申請人而言明顯極不公平。為此,無論是申請財產保全擔保還是解除財產保全擔保,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都應當相當於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

二、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是什麼?

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惡意訴訟,在申請人財產保全錯誤情況下,賠償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請人損失,是取得財產保全的前提條件。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有爭議的標的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使其處於人民法院的有效監控之下的司法行為。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依當事人一方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的保全措施。

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在提出訴訟之前,都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於財產進行保全的,但是財產保全是存在着擔保的,這也就意味着需要提供相關的保函或者是通過自己所擁有的房屋或者是其他的不動產來進行擔保。擔保的範圍和申請財產保全的範圍是一樣的。

標籤:擔保 保全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