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錢不還找不到人怎麼辦
法律對策一:追蹤財產線索,及時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債權人保護自己權益的重要途徑,可以幫助債權人實現到期債權,避免財產損失。但是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
一是保全有範圍限制,只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二是保全措施限於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且在保全後應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三是對特殊的財產有特殊的保全規定,如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而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變賣後保存價款,又如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能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四是其他單位或個人有協助義務,主要指對債務公司到期應得收益或債權採取保全時,其他單位應協助限制債務公司支取,不得隨意清償。
法律對策二:公司清算不通知,清算組成員應賠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對策三:公司吊銷不清算,股東有錯要賠償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同時,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可見,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有限公司的股東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公司股東不及時清算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對策四:公司無法清算,股東應連帶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公司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時,應承擔的債務責任不以公司解散時的實際財產為限,而是以股東個人的全部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實踐中,不管是自然人欠錢不還還是公司欠錢不還,這都是會嚴重影響信譽的行為。因此,小編建議當事人一定不要有欠錢不還的行為,尤其是公司,這樣只會讓公司的發展前景堪憂,嚴重的話還會讓公司破產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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